一、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正申请人办理公正。公正机构、公正员应严格审查公正申请人的身份,未经证件视读、单独谈话、交叉印证、身份证识别仪核验等程序,不得办理公正。申请人使用临时身份证,公正员未到公安部门核实的,不得受理公正申请。

二、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正。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正政策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融资合同公正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正。
三、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正。公正机构、公正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正时,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正,不得在公正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四、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正。公正机构、公正员在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正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其与受托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不得办理名为委托实为担保,或者可能存在担保性质的委托公正。
五、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正书。公正机构、公正员应当尽到更高标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得片面依赖书面证据材料而忽视沟通交流,不得只重程序合规而轻实体内容审查。